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工作,我们早在2018年10月就会同我部综合司、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与来自部分地区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的代表举行座谈,初步了解各地维修资金的管理现状、业务模式,以及对制定统一会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我们于2019年2月至3月赴部分地区和代管机构开展调研,充分了解不同地区和单位维修资金业务和会计核算的有关情况。与此同时,我们有针对性地设计了有关维修资金的调查问卷向部分省级财政部门发放,进一步了解省本级及省以下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理现状和问题。在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后,我们初步确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整体框架,并着手起草讨论稿。在起草过程中,根据有关各方反馈情况不断修改,并就一些具体实务问题多次向有关机构咨询了解。在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完善基础上,于2019年4月下旬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9年4月25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9〕12号),面向住建部、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截至2019年6月19日,我们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57份,其中4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53份共提出了300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统一全国的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标准非常有必要,有利于提升信息质量、进行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绝大多数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认为适用主体、会计核算模式、会计计量基础都比较合适,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实务的需要。但是,部分反馈意见也针对征求意见稿有关明细科目设置、返还维修资金、划转维修资金、统筹使用维修资金、列支管理费等业务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2019年下半年,我们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讨论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2020年以来,我们就修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与部内外有关单位多次进行沟通,修改完善后于4月2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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