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发生了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事项,还应当对“年初余额”栏中的有关项目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应当与“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国债投资”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持有的国债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国债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备用金”项目,反映期末代管机构拨付给分支机构的备用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备用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资产总计”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银行存款”、“国债投资”、“备用金”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5.“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项目,反映房屋灭失后,按规定应返还业主、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但尚未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6.“负债合计”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项目金额填列。
7.“维修资金”项目,反映期末应明确到户或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和“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本项目下“商品住宅”项目反映期末商品住宅应明确到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应当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已售公有住房”项目反映期末已售公有住房应明确到户或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应当根据“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8.“待分配累计收益”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尚未分配的累计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9.“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维修资金”、“待分配累计收益”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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