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收支表(损益表收入支出表)编制说明
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某一会计期间(月度、年度)内发生的收入、支出及当期收支差额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项目,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期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交存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等按规定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交存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国债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国债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经营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共用设施处置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和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补偿款。本项目应当根据“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的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本期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维修支出”、“返还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9.“维修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维修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0.“返还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因业主退房、房屋灭失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等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返还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1.“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的除以上支出项目外的其他支出的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2.“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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